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83民初181号
原告:孙腾仁,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十间村大中屯**。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晓英,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文化街**1570。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何淑华,女,汉族,,住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十间村大中屯**原告孙腾仁与被告王晓英、何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孙腾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腾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仁涛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