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刑更417号罪犯刘进美,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进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进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云刑终8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2019年3月12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进美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刘进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41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栎
审判员 张爱华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金平
书记员郭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