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财保11号
申请人:宋某,住平凉市。担保人:黄金耀,男,生于1987年11月24日,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东沁村肖林村民,住平凉市崆峒区新城花园7号楼6单元701室。
被
申请人:苏某。申请人宋某因与被申请人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某所有的×××号宝马牌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同时,担保人黄金耀自愿以其所有的×××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的申请及担保人黄金耀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苏某所有的×××号宝马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2、对担保人黄金耀所有的×××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二年,自实际查封日起算。在查封期间不得以隐匿、转移、变卖、抵债等形式处置。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宋某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