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38号 罪犯张晓玲,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张晓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出会员会款人民币2504335元。(2016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李斌、陈辉,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林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晓玲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玲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晓玲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且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张卫民
审判员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