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581号 罪犯纪松松,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松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9月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6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纪松松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松松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纪松松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纪松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松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佳
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