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26刑初2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茹,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8年12月3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茹犯窝藏、隐瞒毒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代理检察员张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至2017年,扈某1(已判刑)多次从姚某(已判刑)处收购大烟,并多次向外贩卖。2017年春季的一天,扈某1将贩卖大烟所得的6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张国茹,张国茹明知扈某1交给其的是贩卖毒品所得,仍然予以窝藏、隐瞒,致使司法机关无法对毒赃予以收缴。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张国茹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扈某1、姚某、扈某2及窦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2017)内0426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翁牛特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张国茹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茹明知是贩卖毒品所得财物,仍然予以窝藏、隐瞒,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隐瞒毒赃罪。
公诉机关指控张国茹犯窝藏、隐瞒毒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茹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国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茹犯窝藏、隐瞒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萨初荣贵
审 判 员 袁 树 伟
人民陪审员 高 吉 忠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