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567号 罪犯路凯,曾用名路云凯,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省惠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滨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同案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8523.50元。
被告人路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八月三日作出(2007)鲁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9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2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2015年8月25日、2016年12月2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路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路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路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佳
书 记 员 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