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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3民初900号

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900号

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222省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60048605P。

主要

负责人:高秀峰,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泽,系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裕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4.5元,由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