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900号
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222省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60048605P。
主要
负责人:高秀峰,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泽,系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裕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4.5元,由原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