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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91民初229号

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刘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91民初229号

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98623709,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青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宏,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洋涛,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晓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屈笑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