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91民初229号
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98623709,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青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宏,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洋涛,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海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晓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屈笑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