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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182号

王惠燕、张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惠燕;张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惠燕,女,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张铺,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5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先后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路查控系统,向各金融机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信息和存款情况、是否购买有证券、车辆等情况,仅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1733.68元,已强制划拨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4、到荥阳市不动产中心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5、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6、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7、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通过调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