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惠燕,女,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张铺,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5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先后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路查控系统,向各金融机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信息和存款情况、是否购买有证券、车辆等情况,仅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1733.68元,已强制划拨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4、到荥阳市不动产中心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5、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6、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7、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通过调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