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光亮,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金爱道,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申请执行人吴光亮与被执行人金爱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光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金爱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爱道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18年11月21日通过福建厦门不动产管理局及自然资源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爱道名下车牌号为闽AG××××、闽DN××××、闽DR××××小型汽车三辆(均未实际扣押);于2019年3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爱道所有坐落于思明区××路××号××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5)厦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首封,待该院处置上述房产后,本案债权将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9年3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0000元及利息,亦未交纳本案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 鉴于被执行人金爱道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光亮,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名下房产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