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2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双红,女,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孙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普兰店市大谭镇孙店村。
法定代表人:邴修圣,系该社区主任。 上诉人翁双红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孙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双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翁双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翁双红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上诉人翁双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耀天
审判员 吴义军
审判员 王 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