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2044号
原告:盘锦晟荣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东风镇马家村。
法定代表人:柳长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秀芝,盘锦市大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环江路。
法定代表人:徐乃锭。
原告盘锦晟荣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盘锦晟荣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盘锦晟荣米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