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航与陕西喜登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5782号
原告:卢航,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喜登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林星锦。 原告卢航与被告陕西喜登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卢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卢航负担,剩余14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郭丽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晨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