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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30执保37号

刘汉宗与廉建生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汉宗;廉建生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830执保37号 刘汉宗、廉建生: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汉宗与被申请人廉建生财产保全一案,经对申请人刘汉宗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5000元,查封申请人刘汉宗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  王江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