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830执保37号 刘汉宗、廉建生: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汉宗与被申请人廉建生财产保全一案,经对申请人刘汉宗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5000元,查封申请人刘汉宗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 王江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婷婷 百度搜索“”
刘汉宗与廉建生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830执保37号 刘汉宗、廉建生: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汉宗与被申请人廉建生财产保全一案,经对申请人刘汉宗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5000元,查封申请人刘汉宗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 王江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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