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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575号之四

李强、张书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强;张书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575号之四解除保全

申请人:衡水清香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75828394。组织机构代码:697582839。

法定代表人:范立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强,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

申请人:张书侠,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原告衡水清香坊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张书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13日分别作出(2019)冀1127民初575号、(2019)冀1127民初57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李强、张书侠银行存款、第三方平台资金、保险理财200000元并查封了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衡水清香坊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强、张书侠第三方平台资金、保险理财200000元及其名下车辆的冻结与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清香坊酒业有限公司已撤回对被告李强、张书侠的起诉,原告衡水清香坊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李强、张书侠第三方平台资金、保险理财200000元及其名下车辆的冻结与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强、张书侠第三方平台资金、保险理财200000元及其名下车辆的冻结与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