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7民初533号
原告:杨林祥,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 诉讼
委托代理人:王睿,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辉,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 杨林祥与张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杨林祥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林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杨林祥负担。
审判员 乐开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伦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