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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7民初533号

杨林祥与张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林祥;张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7民初533号

原告:杨林祥,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 诉讼

委托代理人:王睿,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辉,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 杨林祥与张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杨林祥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林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杨林祥负担。

审判员  乐开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伦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