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执2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1366号安徽盐业大厦6楼,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401000501615665。
法定代表人:许建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先元,男,汉族,1961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沙河新村29栋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700000021736。
法定代表人:荣先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希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545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700000027039。
法定代表人:张少昕,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少昕,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蒋华,女,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荣先元、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希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少昕、蒋华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荣先元、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希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少昕、蒋华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斌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