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82民初841号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1867718E(1-1)。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系该行职工。
被告:张付明,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素勤,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张华,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朱影,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樊子刚,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杨敏,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付明、王素勤、张华、朱影、樊子刚、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2000元。2019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2995元,应退还2945元)。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