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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82民初841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付明、王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付明;王素勤;张华;朱影;樊子刚;杨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82民初841号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1867718E(1-1)。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系该行职工。

被告:张付明,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素勤,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张华,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朱影,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樊子刚,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杨敏,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付明、王素勤、张华、朱影、樊子刚、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2000元。2019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2995元,应退还2945元)。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