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55276T。
法定代表人:杨光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谭竣升,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慧,女,汉族,1993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学,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光,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伟、金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554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文革
审判员 李迪云
审判员 杨继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立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