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2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霖,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6街坊建业壹号城邦**。
法定代表人:刘保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妍昕,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和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东,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曲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广场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广场东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新,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春霖与被上诉人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和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和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各赔偿杨春霖1.5万元,共计4.5万元。
二、一审受理费4488元,由杨春霖负担3498元,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和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各负担330元。二审受理费907元,由上诉人杨春霖负担。
三、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和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各退还杨春霖333元。
四、上述三家公司应于2019年4月1日前向杨春霖支付完毕上述赔偿款。若未按本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