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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7执1905号

刘化桥、宋化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化桥;宋化轩

裁判文书全文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727执1905号刘化桥、宋化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化桥与被执行人宋化轩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鲁1727民初44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宋化轩已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全部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化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化轩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鲁1727民初440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