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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贺新、周浩与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贺新;周浩;长沙市第一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964号申请执行人贺新。申请执行人周浩。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周继如。申请执行人贺新、周浩与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收入人民币1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