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964号申请执行人贺新。申请执行人周浩。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周继如。申请执行人贺新、周浩与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第一医院收入人民币1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