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5058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1,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魏某2,女,194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魏某3,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宣武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魏某4,女,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魏某5,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4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魏某2、魏某3、魏某4、魏某5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魏某1、魏某2、魏某3、魏某4、魏某5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x号x号楼x层x单元x的房屋转移登记至魏某1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延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