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6民初665号
原告:吴文利,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被告:林辉女,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吴文利与被告林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吴文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17642315&ShowLink=false&PreSelectId=72987784&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3_0#m_3_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文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月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艺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