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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6民初665号

吴文利、林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文利;林辉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6民初665号

原告:吴文利,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被告:林辉女,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吴文利与被告林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吴文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17642315&ShowLink=false&PreSelectId=72987784&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3_0#m_3_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文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月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艺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