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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刑更321号

王鸿鸣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鸿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辽02刑更321号罪犯王鸿鸣,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鸿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大刑二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以(2017)辽02刑更7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鸿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表扬4次,兑现表扬剩余考核积分达到3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鸿鸣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鸿鸣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鸿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徐静华 二Ο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