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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572号

苏某等与刘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苏某;贺某1;刘某2;刘某1;贺某3;张某;贺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572号

原告:贺某1,男,1937年5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苏某,女,1942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贺某2,男,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某,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贺某3,男,1984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刘某1,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地区安新县。

被告:刘某2,男,2012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地区安新县。

原告贺某1、苏某与被告贺某2、张某、贺某3、刘某1、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贺某1、苏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贺某1、苏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贺某1、苏某撤诉。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梦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