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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执184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柯莽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柯莽伴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1842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752433。

主要

负责人:林海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徐宇东,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柯莽伴,女,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柯莽伴给付借款本金174420.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财付通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柯莽伴2019年3月22日到庭报告财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还款能力。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柯莽伴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晓文

审判员  吴长城

审判员  柯祖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玲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