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2民初3400号 原 告 谢德梅,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魏楼村南汪庄队21。 被 告 宋梅勤,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顿岗乡焦庄村委焦楼。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宋梅勤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28日的利息35500元。 原告谢德梅(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宋梅勤(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欠条》及原告保证真实情况下的的陈述,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出借100000元借款的义务,被告亦应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被告未进行偿还,已经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35500元(截止2019年1月28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宋梅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德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5500元(截止2019年1月28日),共计13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宋梅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史 艺 娜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