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70号
申请人:刘某,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
申请人:斯某,男,1979年6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
申请人:萨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刘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某称,2019年9月26日,二被申请人在我处购买一辆三轮车,二被申请人当场为我出具一枚12500元的欠条,当时约定利息为2分,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肯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向二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12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2500元自2015年9月2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斯某、萨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本金12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2500元自2015年9月2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37.5元,由被申请人斯某、萨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