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财保212号
申请人:临沂奥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东三冲村。
法定代表人:陈子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陈仕财,男,汉族,成年,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村天翔凯旋城12号楼901单元。
被
申请人:福建丰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石门村中庚香山美地9号楼11层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斯辉。
被
申请人:福州闽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村天翔凯旋城12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仕财。 申请人临沂奥星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仕财、福建丰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闽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仕财、福建丰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闽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仕财、福建丰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闽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临沂奥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