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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3执794号

王玉娟与王雪滨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娟;王雪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娟,女,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执行人:王雪滨,女,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娟与被执行人王雪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逾期利息450元、案件受理费624.5元,并承担案件的执行费591元,共计466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8)青01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