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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964号

福建连江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立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连江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立功;林敏;吴腾仁;肖英;吴明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连江**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建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郑松,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立功,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林敏,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吴腾仁,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肖英,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吴明华,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连江**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立功、林敏、吴腾仁、肖英、吴明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连江**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7)闽012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林孝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先后于2018年5月22日、11月23日、2019年2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2018年5月22日,经本院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曾毅辉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