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钧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三村长丰园,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698608965A。 法定代表人王军卫,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24121Y。 法定代表人赵伟,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钧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03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完全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钧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0738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钧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该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03执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