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81民初497号 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冷水江市广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总行董事长。 被告姜志祥,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锡矿山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巧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