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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03执1138号

3 申请执行人赵德华与被执行人张小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赵德华;张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华,男,汉族,1981年02月19日生,住金台区。 被执行人张小峰,男,汉族,1978年03月20日生,住金台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德华与被执行人张小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房屋未发现妨害情形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1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