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赵德华,男,汉族,1981年02月19日生,住金台区。 被执行人张小峰,男,汉族,1978年03月20日生,住金台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德华与被执行人张小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房屋未发现妨害情形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1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