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44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耿红丽,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耿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6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耿红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欠款527266.89元(截至2017年5月6日,包括本金371376.16元、利息77117.04元、分期手续费78773.69元,自2017年5月7日起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耿红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2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2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耿红丽高消费;4、传统查控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发出协查函调查及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4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凯
审判员 郭宏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