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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3民初690号

刘振华与赵县顺兴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振华;赵县顺兴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3民初690号

原告:刘振华,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赵县顺兴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古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顺华,该公司经理。刘振华与赵县顺兴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刘振华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洪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