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3民初690号
原告:刘振华,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赵县顺兴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古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顺华,该公司经理。刘振华与赵县顺兴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刘振华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洪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