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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05执2701号

林金国、朱智敏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林金国;朱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5执2701号 申请执行人林金国,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朱智敏,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林金国与被执行人朱智敏支付令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闽0305民督17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金国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智敏支付借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四千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5民督17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佘晨前 执行员  李一航 执行员  黄建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卓梅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