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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81执303号

王守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81执303号

被执行人:王守平,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宁县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王守平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1481刑初9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守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81执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