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81执303号
被执行人:王守平,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宁县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王守平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1481刑初9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守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81执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