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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181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田伟峰、艾凤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田伟峰;艾凤丽;威海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附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53560R。

主要

负责人:王永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田伟峰,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艾凤丽,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二被执行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思红,男,1963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6305065099,现住山东省文登区小观镇出林庄村,系艾凤丽之父。

被执行人:威海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高区东发园林小区2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2659705M。

法定代表人:杜永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8444542D。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田伟峰、艾凤丽、威海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鲁1091执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威海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执行人田伟峰的坐落于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驿海庄园居民小区地欣苑2号2单元103室房产(权证号:20××28)。2019年3月17日,买受人荆艳(身份证号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27000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了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威海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执行人田伟峰的坐落于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驿海庄园居民小区地欣苑2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的(权证号:20××28)查封;

二、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上述房产的抵押(预告)登记;

三、解除对上述房产设定的预告登记;

四、威海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驿海庄园居民小区地欣苑2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归买受人荆艳(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荆艳时起转移;

五、买受人荆艳可持本裁定书至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曲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