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08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唐勇峰。
被执行人:衡阳市福泰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唐勇峰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湘0408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勇峰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2月1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雁峰营业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综上,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农 雷
审 判 员 王孝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李岚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