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824执208号稷山县西社镇山底村村民委员会:你单位与王敬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敬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敬东2018年度彩棚损害赔偿款1500元。(2)承担执行费50元;(3)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658103010300000026325特此通知。执行员 段焕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