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02民初391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佳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普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 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佳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燕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佳新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佳新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佳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