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1274号
原告:徐凤美,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强,翁牛特旗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毕文桂,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徐凤美与被告毕文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强、被告毕文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凤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偿还。
被告毕文桂辩称,欠款属实,暂时无钱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枚,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有被告签字的欠条,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当庭亦认可有此笔债务且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在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时未对欠款利率进行约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的规定,可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息时间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毕文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凤美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9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毕文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志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志超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