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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民初58号

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洪勇、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洪勇;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4民初58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辽源经济开发区向阳工业园区桂枫园****-304。

法定代表人:何代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孙洪勇,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被告(被执行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连阳路**。

法定代表人:田洪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玉,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该公司会计。

原告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与被告孙洪勇、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应交案件受理费4,684.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原告成达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成达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因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其申请未获准许。成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辽源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吴 俊

审判员  朱建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