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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4执82-3号

秦俊辉与张新华、王金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俊辉;张新华;王金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4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秦俊辉,男,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韩玉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新华,男,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王金针,女,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秦俊辉与张新华、王金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1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新华、王金针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新华、王金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学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信义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