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财保105号 申请人孙庆奇,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申请人苏庆国,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闫争艳,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孙庆奇因与被申请人苏庆国、闫争艳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庆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庆国、闫争艳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晓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