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2民初400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大沙沟火电厂口对面。 负责人王振平,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朔,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刘润女,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贾景鹏,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刘润女、贾景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二被告不在以上地址居住。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