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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2221号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瑞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瑞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221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万玉,局长。

被执行人:原瑞瑞,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济源市,门店地址:济源市济水路与西街交叉口东南角雅迪电动车,.关于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瑞瑞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行审470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行审470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延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